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轨迹拳学ABC--答械斗问(上)/李紫剑
来源:天下武林 作者:昭林 点击: 发布时间:2006-04-01 双击鼠标滚 字体:[ ]
 
 一、先生,现在不少拳家都不再重视冷兵的训练,不再强化械斗,以致于传统冷兵单练成了舞术,冷兵对练成了戏斗。惟有先生您一直强化冷兵击技,一直强调械斗的一击必杀。请问这是为什么?   答:随着火器的出现,冷兵退出了国与国战争的大战场,连带刺刀的步枪都逐渐被战场淘汰,十八般兵器集体退伍已成定局。当军刀和步枪都成了仪仗兵的道具的时代,传统武术趋向舞术和戏斗也就不足为怪了。   但是在另一个战场,即人与人冲突的小战场上,冷兵依然故我,坚持着它固有的职责。由于火器日趋受到法律的严控,所以即使在高科技年代,使用原始工具的刑事案件依然占着很大的比例。从民间的小蟊贼到劫机的江洋大盗,仗恃冷兵作案的可谓屡见不鲜。   对于徒手的歹徒,只要你胆子大有力气,就不难把他制伏。但是对于手持凶器的歹徒,即使你有胆有力甚至拳脚功夫不弱,想制伏他都要大费周折,甚至要付出一定的代价。报纸上不断“表彰”执法人员在抓捕歹徒时光荣负伤的英雄事迹,足以证明凶器对正常社会秩序造成的威胁。连专业执法人员都难免被不法之徒杀伤,平民百姓的功夫能比职业警员更高深吗?   面对凶器怎么办?很简单——鉴于暴力必须用暴力消除,所以对付凶器的最好方法就是拿起武器。而最好的武器,就是日常生活中俯拾皆是的各种工具。   二、看来先生倾向于“以暴制暴”,这可不大好!不法分子未必个个都该死,你不问情节轻重不论青红皂白一刀切,一律“杀了再问”,岂不是过于偏激,矫枉过正?依我之见,最好不要用什么冷兵,还是运用传统的空手入白刃的绝招,完好无损地把歹徒制伏为上;胜的潇潇洒洒,败的心服口服,那是多么振奋人心的事情啊……   答:如果社会治案部门要颁发“白日作梦奖”,我敢担保非君莫属。如果兄弟你真的遇见丧心病狂的杀人犯而且你又决心潇洒一番的话,你十有八九会成为烈士,而不是英雄。   谁鼓吹以血肉之体徒手运动搏击歹徒的凶器,他不是天生的弱智,就是十足的武盲!   1997年,中原某市发生过一起血案,一个拳击功夫颇为可观的青年人和他的妻子一起,遭受一个持刀歹徒的攻击。年轻人奋起反抗,他的妻子也加入了战斗行列,如果是在拳台上,青年人绝对是冠军,可现实情况是,拳击手身受重伤奄奄一息,他的妻子身中数刀送了性命。事后拳击手回想起当时来悔恨万分,他说:“如果当时我手中也有一把刀子,早捅得他浑身都是透明的窟窿了!”   2001年,该市又发生了一起血案。一个歹徒潜入一家作案不遂,与房主发生冲突,歹徒脱身不得,狗急跳墙,拔刀杀死2人,刺伤3人,仓惶逃走——就在歹徒翻越窗子的瞬间,身负重伤的16岁的女孩子抄起一把菜刀冲上前去,砍伤了歹徒的一条腿,随后呼救报警。公安机关闻警出动,很快就把瘸腿凶手抓获。这个女孩什么都不会,她拖着重伤之躯以一把菜刀把穷凶极恶的歹徒送上了断头台。   历史的教训必须吸取,血的事实比任何高论都更有说服力。你尽可向社会各界倡议你的见解,而我,仍将坚定不移地大声疾呼:“为了你的生命不受伤害,请拿起武器!”   三、就算老李你说得对。但是歹徒即便是该死,判定歹徒有罪并处以刑罚的也只能是法庭,而不是法官之外的任何人!你是法官吗?你是刑警吗?你有资格自行其是判人死刑立即执行吗?打人犯法、杀人抵命,你做事过了头,你也得坐监!这一点你想过吗?   答:我何止是想过,并且是早已千百次地深思熟虑了!   当不法侵害发生时,每一个人都有自卫的权利,这种权利受法律保护,所以自卫的行为合理合法。一个人依法用武力保卫自己的生存权和财产权,一如一个国家以武力保卫她的国土一样。正当防卫权,是法律赋予公民的“尚方宝剑”,握着这把宝剑,你就有先斩后奏的权利!正当防卫权是“特别行动法”,它的实施不需要事先裁判,执行方式也完全由自己决定。行使正当防卫一如古代的“代天巡行”,整个行为事实上是代表法律宣判并且立即执行。   法律为什么赋予公民正当防卫权呢?这正是法律的理智和高明之处。因为法律并不能保证随时随地无微不至地关照到每一个人,审判和执行滞后甚至失职都是在所难免的事,公民有了正当防卫权,就可以大量减少法网上的漏洞,减少不法之徒逍遥法外的机会。   为什么这样说呢?   判决歹徒有罪确实是法官的事,但是法官既不能事先判定歹徒该当何罪,也不能亲临现场制止犯罪,更不能把作案后逃得无影无踪的歹徒绳之以法。法庭只能审判犯罪已成事实并且被捉拿归案的嫌疑人,对正在犯罪的人就无能为力。而正当防卫的实施,则可望中止犯罪过程,并增加犯罪嫌疑人的归案率。   就我个人来看,正当防卫至少还有一个特殊效果,那就是减少了罪犯逃脱严惩的机会。比如一个杀人犯平安落网,他就可能因种种原因而不以命抵命,从生存权的意义上来讲,受害人就等于白死了!但是让杀人犯当场毙命,任他是天王老子钱多如山,也买不转他还阳,何等痛快!这样现场宣判立即执行,还省去了众多的法律程序,少了许许多多的事务,与此同此,也就节约了许多纳税人的钱。   我说这话你若不信,请看活生生的事例:早些年,堂堂的美国大总统肯尼迪,光天化日之下被刺客剥夺了生命权,任他贵为天子,血案也照样至今没有下文。而另一位美国总统里根先生,同样在大庭广众之前,被人当成枪靶子,凶手当场被抓获。这场惊天大案,经过旷日持久的法律论战,最后竟以“枪手是精神病患者”的法医结论不了了之,凶手俨然成了“人物”,稳住在高级监房里,靠纳税人的血汗钱悠闲余生。   连“世界警察”的总头目美国总统都遭遇尴尬,世上无职无名的小老百姓,还能指望着事先有人护驾事后有人伸冤?你得了吧!   如果你坚信法律会保护你这死也不肯行使合法自卫权的人,那么,遭遇劫匪的时候请你献上钱包,遇见色魔的时候请你献上身体,遇到杀手的时候请你献出生命,你肯吗?我敢说你不肯,你不会!哪怕有万分之一的反抗的机会,你也会拼命挣扎的!   法律知道生活中有法律空白,所以它就及时地赋予了公民自觉弥补法律空白的权利,这就是正当防卫权。正当防卫权告诉人们,当不法侵害突然发难而法律支援一时半刻还赶不到现场的时候,你就有权“替天行道”,来一个“先斩后奏”。   正当防卫有一个限度,那就是以对方丧失伤害你的能力为止。只要你在对方丧失侵害能力之后不再予以攻击,那么你此前的行为就构不成防卫过当。至于使对方丧失侵害能力的一击的力度大小,伤害轻重,事实上都无关要紧。只要此后你不再痛打落水狗,那么你此前的攻击便合法而且得当。   当不法侵害不可避免时,率先攻击同样属于正当防卫。如果一定要在不法侵害已经造成既定事实之后再实施防卫,那么这种正当自卫事实上已经失去了防卫的意义。当歹徒准备动手时,你就应该当机立断消除他的侵害能力,一旦歹徒发起了猛烈进攻,你再想扼制他就不大容易了。常言说:“先下手为强,后下手遭殃。”实施正当防卫时,尤其如此。   近年来颁布的新《刑法》,对正当防卫的法律尺度比过去放宽了许多。所以对于可以确认的犯罪行为,你放心大胆地攻击他就是。你要记住:“攻击是最好的防卫。”当然,如果熟悉法律条文,知道若干案例,你就会更加理直气壮,出手会更果断。   四、要是一个平常人,遇急了掂刀拿棍地与人干,也还说得过去。如果习武的人遇见险情动不动先挥冷兵,未免“胜之不武”,招人耻笑。古今侠客高人,总是空拳对刀枪,徒手入白刃,胜得堂堂正正,形象既威武又潇洒,用时下时髦的话说,真是“酷毙了帅呆了”!先生推崇的械斗自卫,整个就是不择手段,哪里有大家风范呢?   答:徒手对凶器?说得轻巧!空手入白刃大家没见过,白刃入空手我们倒见得多多!   武术是干什么用的?是用来保全自己消灭敌人的!正当防卫是什么?是实战!实战看重的是效果和结果,而不是手段与形式。什么手段能干掉歹徒,那就是正道正法。什么手段斗不过歹徒,它就是无用的废物。对于真正的实战来讲,胜利者永远是对的!   2000年,古巴小男孩于连被他的美国亲戚藏匿(非法收养)。为了夺回这个小男孩,美国警方出动了3辆警车,十几名武装警察,身穿防弹衣,头顶战斗盔,荷枪实弹,如临大敌,不宣而战,破门而入,先用枪口对准当事人,然后抢过孩子,撤回警车,绝尘而去。   你不认为他们是牛刀杀鸡小题大作吗?难道美国警察个头还不够高,身体还不够壮吗?他们为什么要用极端手段解决民事案件呢?他们为什么“鬼鬼祟祟”而不光明正大呢?   很简单,他们深明实战的法则:不论过程,只看结果!   从各种传媒上,我们不止一次看到过武装军警围剿罪犯,大批武警对付一二个暴徒是固定的形式,而最后的报道,又往往都是以顽固分子被击伤击毙而结束。职业军警抓捕歹徒都要持先进武器集团作战,你一个平常人就梦想以你那两只手对付丧心病狂的歹徒,玩歹徒于掌股之间吗?   没有上过战场的仪仗兵,请不要挑剔身经百战的老兵的毛病。战场上应该怎样做,他们比你更清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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